臺灣建築雜誌 邀稿 108年10月號
刊載於2018年9月11日《聯合報》A14 版 民意論壇
《聯合新聞網》全文連結
投書原文如下:
實驗教育不該被歸類為補教
文:王瑞婷(建築師,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講師,台灣女建築家學會成員)
現今少子化現象,家長們對於孩子的教育也特別用心,越來越多的家長傾向不以「五育均優」作為教育目標,而是選擇發掘孩子的潛力或天份,更重視引導發展孩子的學習力與創造性,揮別體制內「背多分」的教育模式,不願再讓孩子的成長受到分數及排名所約束。於是,在攸關實驗教育合法化的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」於民國103年底公布後法施行後,許多實驗教育團體與機構陸續申請成立,但各地方政府對於實驗教育所需空間的相關配套措施,遲遲未能跟上推動實驗教育所需的腳步,致使興辦實驗教育之路不清不楚、坑坑巴巴。
興辦實驗教育的空間其實就是非體制內的學校,只是教育模式有所差異,不是補習班,這牽涉了教育部的法規。興辦學校,除了軟性的教學模式外,更涉及了空間選擇的需求。以臺北市為例,當實驗教育選擇了一棟既有建築物設置學習空間,欲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,須符合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」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的要求,其類組必須申請為D-5(實驗教育機構),才得以申請立案。惟依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」規定D-5類組尚無「實驗教育」,查其修正草案D-5類組目前已加入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辦學場地等類似場所」,故得以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溝通協調其歸組。
然而,當一個場所欲申請變更使用類型,除檢討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」以外,尚需依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」予以檢討建築物使用組別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,因其使用空間非屬一般體制內學校,擁有寬敞之教學空間,被歸類於D-5,予以檢討「D-5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」,如防火區劃、分間牆、內部裝修材料、直通樓梯步行距離…等項目,尚屬合理。
由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使用性質,幾乎等同於體制內小學、國中及高中教育,使用型態非屬課後輔導,自不屬於補習班性質。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實驗教育個案類組依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」規定,歸組於「第二十七組:一般服務業(五)補習班(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二OO平方公尺)。」及「第二十八組:一般事務所(十六)補習班(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OO平方公尺)」,是否妥適,值得檢討。
實驗教育僅是教育方式予以改變,非「補教」性質,建議應歸組於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」之「第五組:教育設施」。惟因空間型態相較於體制內學校,確實較小,採D-5類組予以檢討確實可行。但不宜按既有思維將D-5類組直接對應一般服務業或一般事務所。
期待政府各部門間加強橫向聯繫,朝理解申辦實驗教育之理念,成就實驗教育,讓我們的下一代擁有更多元多樣的教育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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